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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條

法規名稱: 民法 第 877 條
民法 (民國 91 年 06 月 26 日) 非現行
第 758 條
不動產物權,依法律行為而取得設定、喪失、及變更者,非經登記,不生
效力。
第 760 條
不動產物權之移轉或設定,應以書面為之。
第 860 條
稱抵押權者,謂對於債務人或第三人不移轉占有而供擔保之不動產,得就
其賣得價金受清償之權。
第 866 條
不動產所有人,設定抵押權後,於同一不動產上,得設定地上權及其他權
利。但其抵押權不因此而受影響。
第 876 條
土地及其土地上之建築物,同屬於一人所有,而僅以土地或僅以建築物為
抵押者,於抵押物拍賣時,視為已有地上權之設定,其地租由當事人協議
定之,協議不諧時,得聲請法院定之。
土地及其土地上之建築物,同屬於一人所有,而以土地及建築物為抵押者
,如經拍賣,其土地與建築物之拍定人各異時,適用前項之規定。
第 882 條
地上權、永佃權、及典權,均得為抵押權之標的物。
第 883 條
本章抵押權之規定,於前條抵押權,及法定抵押權準用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