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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條

法規名稱: 民法 第 870 條
民法 (民國 91 年 06 月 26 日) 非現行
第 295 條
讓與債權時,該債權之擔保及其他從屬之權利,隨同移轉於受讓人。但與
讓與人有不可分離之關係者,不在此限。
未支付之利息,推定其隨同原本移轉於受讓人。
第 758 條
不動產物權,依法律行為而取得設定、喪失、及變更者,非經登記,不生
效力。
第 760 條
不動產物權之移轉或設定,應以書面為之。
第 838 條
地上權人,得將其權利讓與他人。但契約另有訂定或另有習慣者,不在此
限。
第 853 條
地役權不得由需役地分離而為讓與,或為其他權利之標的物。
第 860 條
稱抵押權者,謂對於債務人或第三人不移轉占有而供擔保之不動產,得就
其賣得價金受清償之權。
第 882 條
地上權、永佃權、及典權,均得為抵押權之標的物。
第 883 條
本章抵押權之規定,於前條抵押權,及法定抵押權準用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