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因與公路無適宜之聯絡,致不能為通常使用者,土地所有人得通行周 圍地以至公路。但對於通行地因此所受之損害,應支付償金。 前項情形,有通行權人,應於通行必要之範圍內,擇其周圍地損害最少之 處所及方法為之。
有通行權人,於必要時,得開設道路。但對於通行地因此所受之損害,應 支付償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