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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條

法規名稱: 民法 第 849 條
民法 (民國 91 年 06 月 26 日) 非現行
第 312 條
就債之履行有利害關係之第三人為清償者,於其清償之限度內承受債權人
之權利,但不得有害於債權人之利益。
第 842 條
稱永佃權者,謂支付佃租永久在他人土地上為耕作或牧畜之權。
永佃權之設定,定有期限者,視為租賃,適用關於租賃之規定。
第 843 條
永佃權人得將其權利讓與他人。
第 846 條
永佃權人,積欠地租達二年之總額者,除另有習慣外,土地所有人得撤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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