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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條

法規名稱: 民法 第 848 條
民法 (民國 91 年 06 月 26 日) 非現行
第 543 條
委任人非經受任人之同意,不得將處理委任事務之請求權,讓與第三人。
第 762 條
同一物之所有權及其他物權,歸屬於一人者,其他物權因混同而消滅。但
其他物權之存續,於所有人或第三人有法律上之利益者,不在此限。
第 763 條
所有權以外之物權,及以該物權為標的物之權利,歸屬於一人者,其權利
因混同而消滅。
前條但書之規定,於前項情形準用之。
第 764 條
物權,除法律另有規定外,因拋棄而消滅。
第 772 條
前四條之規定,於所有權以外財產權之取得,準用之。
第 811 條
動產因附合而為不動產之重要成分者,不動產所有人,取得動產所有權。
第 815 條
依前四條之規定,動產之所有權消滅者,該動產上之其他權利,亦同消滅
。
第 839 條
地上權消滅時,地上權人得取回其工作物及竹木。但應回復土地原狀。
前項情形,土地所有人以時價購買其工作物,或竹木者,地上權人不得拒
絕。
第 842 條
稱永佃權者,謂支付佃租永久在他人土地上為耕作或牧畜之權。
永佃權之設定,定有期限者,視為租賃,適用關於租賃之規定。
第 843 條
永佃權人得將其權利讓與他人。
第 845 條
永佃權人不得將土地出租於他人。
永佃權人違反前項之規定者,土地所有人得撤佃。
第 846 條
永佃權人,積欠地租達二年之總額者,除另有習慣外,土地所有人得撤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