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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條

法規名稱: 民法 第 745 條
民法 (民國 91 年 06 月 26 日) 非現行
第 230 條
因不可歸責於債務人之事由,致未為給付者,債務人不負遲延責任。
第 739 條
稱保證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於他方之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由其代負
履行責任之契約。
第 742 條
主債務人所有之抗辯,保證人得主張之。
主債務人拋棄其抗辯者,保證人仍得主張之。
第 744 條
主債務人就其債之發生原因之法律行為有撤銷權者,保證人對於債權人,
得拒絕清償。
第 746 條
有左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保證人不得主張前條之權利:
一  保證人拋棄前條之權利者。
二  保證契約成立後,主債務人之住所、營業所或居所有變更,致向其請
    求清償發生困難者。
三  主債務人受破產宣告者。
四  主債務人之財產不足清償其債務者。
第 751 條
債權人拋棄為其債權擔保之物權者,保證人就債權人所拋棄權利之限度內
,免其責任。
第 753 條
保證未定期間者,保證人於主債務清償期屆滿後,得定一個月以上之相當
期限,催告債權人於其期限內,向主債務人為審判上之請求。
債權人不於前項期限內向主債務人為審判上之請求者,保證人免其責任。
第 1169 條
遺產分割後,各繼承人按其所得部分,對於他繼承人因分割而得之債權,
就遺產分割時債務人之支付能力,負擔保之責。
前項債權,附有停止條件或未屆清償期者,各繼承人就應清償時債務人之
支付能力,負擔保之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