稱和解者,謂當事人約定,互相讓步,以終止爭執或防止爭執發生之契約 。
和解不得以錯誤為理由撤銷之。但有左列事項之一者,不在此限: 一 和解所依據之文件,事後發見為偽造或變造,而和解當事人若知其為 偽造或變造,即不為和解者。 二 和解事件,經法院確定判決,而為當事人雙方或一方於和解當時所不 知者。 三 當事人之一方,對於他方當事人之資格或對於重要之爭點有錯誤,而 為和解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