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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條

法規名稱: 民法 第 737 條
民法 (民國 91 年 06 月 26 日) 非現行
第 736 條
稱和解者,謂當事人約定,互相讓步,以終止爭執或防止爭執發生之契約
。
第 738 條
和解不得以錯誤為理由撤銷之。但有左列事項之一者,不在此限:
一  和解所依據之文件,事後發見為偽造或變造,而和解當事人若知其為
    偽造或變造,即不為和解者。
二  和解事件,經法院確定判決,而為當事人雙方或一方於和解當時所不
    知者。
三  當事人之一方,對於他方當事人之資格或對於重要之爭點有錯誤,而
    為和解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