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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條

法規名稱: 民法 第 655 條
民法 (民國 91 年 06 月 26 日) 非現行
第 315 條
清償期,除法律另有規定或契約另有訂定,或得依債之性質或其他情形決
定者外,債權人得隨時請求清償,債務人亦得隨時為清償。
第 622 條
稱運送人者,謂以運送物品或旅客為營業而受運費之人。
第 632 條
託運物品,應於約定期間內運送之。無約定者,依習慣。無約定亦無習慣
者,應於相當期間內運送之。
前項所稱相當期間之決定,應顧及各該運送之特殊情形。
第 634 條
運送人對於運送物之喪失、毀損或遲到,應負責任。但運送人能證明其喪
失、毀損或遲到,係因不可抗力或因運送物之性質或因託運人或受貨人之
過失而致者,不在此限。
第 635 條
運送物因包皮有易見之瑕疵而喪失或毀損時,運送人如於接收該物時,不
為保留者,應負責任。
第 636 條
(刪除)
第 637 條
運送物由數運送人相繼運送者,除其中有能證明無第六百三十五條所規定
之責任者外,對於運送物之喪失、毀損或遲到,應連帶負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