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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條

法規名稱: 民法 第 64 條
民法 (民國 91 年 06 月 26 日) 非現行
第 27 條
法人應設董事。董事有數人者,法人事務之執行,除章程另有規定外,取
決於全體董事過半數之同意。
董事就法人一切事務,對外代表法人。董事有數人者,除章程另有規定外
,各董事均得代表法人。
對於董事代表權所加之限制,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
法人得設監察人,監察法人事務之執行。監察人有數人者,除章程另有規
定外,各監察人均得單獨行使監察權。
第 60 條
設立財團者,應訂立捐助章程。但以遺囑捐助者,不在此限。
捐助章程,應訂明法人目的及所捐財產。
以遺囑捐助設立財團法人者,如無遺囑執行人時,法院得依主管機關、檢
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指定遺囑執行人。
第 61 條
財團設立時,應登記之事項如左:
一  目的。
二  名稱。
三  主事務所及分事務所。
四  財產之總額。
五  受許可之年、月、日。
六  董事之姓名及住所。設有監察人者,其姓名及住所。
七  定有代表法人之董事者,其姓名。
八  定有存立時期者,其時期。
財團之登記,由董事向其主事務所及分事務所所在地之主管機關行之。並
應附具捐助章程或遺囑備案。
中華民國刑法 (民國 91 年 01 月 30 日) 非現行
第 280 條
對於直系血親尊親屬,犯第二百七十七條或第二百七十八條之罪者,加重
其刑至二分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