稱居間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為他方報告訂約之機會或為訂約之媒介, 他方給付報酬之契約。
當事人之一方,指定居間人不得以其姓名或商號告知相對人者,居間人有 不告知之義務。 居間人不以當事人一方之姓名或商號告知相對人時,應就該方當事人由契 約所生之義務,自己負履行之責,並得為其受領給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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