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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條

法規名稱: 民法 第 517 條
民法 (民國 91 年 06 月 26 日) 非現行
第 518 條
版數未約定者,出版人僅得出一版。
出版人依約得出數版或永遠出版者,如於前版之出版物賣完後,怠於新版
之重製時,出版權授與人得聲請法院令出版人於一定期限內,再出新版。
逾期不遵行者,喪失其出版權。
第 521 條
同一著作人之數著作,為各別出版而交付於出版人者,出版人不得將其數
著作,併合出版。
出版權授與人就同一著作人或數著作人之數著作為併合出版,而交付於出
版人者,出版人不得將著作,各別出版。
第 52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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