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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條

法規名稱: 民法 第 516 條
民法 (民國 91 年 06 月 26 日) 非現行
第 347 條
本節規定,於買賣契約以外之有償契約準用之。但為其契約性質所不許者
,不在此限。
第 349 條
出賣人應擔保第三人就買賣之標的物,對於買受人不得主張任何權利。
第 350 條
債權或其他權利之出賣人,應擔保其權利確係存在。有價證券之出賣人,
並應擔保其證券未因公示催告而宣示無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