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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條

法規名稱: 民法 第 45 條
民法 (民國 91 年 06 月 26 日) 非現行
第 25 條
法人非依本法或其他法律之規定,不得成立。
第 47 條
設立社團者,應訂定章程,其應記載之事項如左:
一  目的。
二  名稱。
三  董事之人數、任期及任免。設有監察人者,其人數、任期及任免。
四  總會召集之條件、程序及其決議證明之方法。
五  社員之出資。
六  社員資格之取得與喪失。
七  訂定章程之年、月、日。
第 48 條
社團設立時,應登記之事項如左:
一  目的。
二  名稱。
三  主事務所及分事務所。
四  董事之姓名及住所。設有監察人者,其姓名及住所。
五  財產之總額。
六  應受設立許可者,其許可之年、月、日。
七  定有出資方法者,其方法。
八  定有代表法人之董事者,其姓名。
九  定有存立時期者,其時期。
社團之登記,由董事向其主事務所及分事務所所在地之主管機關行之,並
應附具章程備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