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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民法 第 428 條
民法 (民國 91 年 06 月 26 日)
非現行
第 423 條
出租人應以合於所約定使用收益之租賃物,交付承租人,並應於租賃關係 存續中,保持其合於約定使用、收益之狀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