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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條

法規名稱: 民法 第 427 條
民法 (民國 91 年 06 月 26 日) 非現行
第 130 條
時效因請求而中斷者,若於請求後六個月內不起訴,視為不中斷。
第 423 條
出租人應以合於所約定使用收益之租賃物,交付承租人,並應於租賃關係
存續中,保持其合於約定使用、收益之狀態。
第 842 條
稱永佃權者,謂支付佃租永久在他人土地上為耕作或牧畜之權。
永佃權之設定,定有期限者,視為租賃,適用關於租賃之規定。
第 917 條
典權人得將典權讓與他人。
前項受讓人對於出典人取得與典權人同一之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