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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民法 第 425-1 條
民法 (民國 97 年 01 月 02 日)
非現行
第 449 條
租賃契約之期限,不得逾二十年。逾二十年者,縮短為二十年。 前項期限,當事人得更新之。 租用基地建築房屋者,不適用第一項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