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賣人於買賣契約保留買回之權利者,得返還其所受領之價金,而買回其 標的物。 前項買回之價金,另有特約者,從其特約。 原價金之利息,與買受人就標的物所得之利益,視為互相抵銷。
買賣費用由買受人支出者,買回人應與買回價金連同償還之。 買回之費用,由買回人負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