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列印時間:113.11.23 06:30

相關法條

法規名稱: 民法 第 379 條
民法 (民國 91 年 06 月 26 日) 非現行
第 153 條
當事人互相表示意思一致者,無論其為明示或默示,契約即為成立。
當事人對於必要之點,意思一致,而對於非必要之點,未經表示意思者,
推定其契約為成立,關於該非必要之點,當事人意思不一致時,法院應依
其事件之性質定之。
第 380 條
買回之期限,不得超過五年,如約定之期限較長者,縮短為五年。
第 381 條
買賣費用由買受人支出者,買回人應與買回價金連同償還之。
買回之費用,由買回人負擔。
第 382 條
買受人為改良標的物所支出之費用及其他有益費用,而增加價值者,買回
人應償還之。但以現存之增價額為限。
第 383 條
買受人對於買回人,負交付標的物及其附屬物之義務。
買受人因可歸責於自己之事由,致不能交付標的物或標的物顯有變更者,
應賠償因此所生之損害。
第 736 條
稱和解者,謂當事人約定,互相讓步,以終止爭執或防止爭執發生之契約
。
資料來源: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