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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條

法規名稱: 民法 第 376 條
民法 (民國 91 年 06 月 26 日) 非現行
第 266 條
因不可歸責於雙方當事人之事由,致一方之給付全部不能者,他方免為對
待給付之義務;如僅一部不能者,應按其比例減少對待給付。
前項情形,已為全部或一部之對待給付者,得依關於不當得利之規定,請
求返還。
第 373 條
買賣標的物之利益及危險,自交付時起,均由買受人承受負擔,但契約另
有訂定者,不在此限。
第 633 條
運送人非有急迫之情事,並可推定託運人若知有此情事亦允許變更其指示
者,不得變更託運人之指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