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不可歸責於雙方當事人之事由,致一方之給付全部不能者,他方免為對 待給付之義務;如僅一部不能者,應按其比例減少對待給付。 前項情形,已為全部或一部之對待給付者,得依關於不當得利之規定,請 求返還。
買賣標的物之利益及危險,自交付時起,均由買受人承受負擔,但契約另 有訂定者,不在此限。
運送人非有急迫之情事,並可推定託運人若知有此情事亦允許變更其指示 者,不得變更託運人之指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