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人與債權人訂立契約承擔債務人之債務者,其債務於契約成立時,移 轉於該第三人。
第三人與債務人訂立契約承擔其債務者,非經債權人承認,對於債權人不 生效力。
二人互負債務,而其給付種類相同,並均屆清償期者,各得以其債務,與 他方之債務,互為抵銷。但依債之性質不能抵銷或依當事人之特約不得抵 銷者,不在此限。 前項特約,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