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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條

法規名稱: 民法 第 289 條
民法 (民國 91 年 06 月 26 日) 非現行
第 234 條
債權人對於已提出之給付,拒絕受領或不能受領者,自提出時起,負遲延
責任。
第 271 條
數人負同一債務或有同一債權,而其給付可分者,除法律另有規定或契約
另有訂定外,應各平均分擔或分受之;其給付本不可分而變為可分者亦同
。
第 272 條
數人負同一債務,明示對於債權人各負全部給付之責任者,為連帶債務。
無前項之明示時,連帶債務之成立,以法律有規定者為限。
第 290 條
就連帶債權人中之一人所生之事項,除前五條規定或契約另有訂定者外,
其利益或不利益,對他債權人不生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