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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條

法規名稱: 民法 第 198 條
民法 (民國 91 年 06 月 26 日) 非現行
第 197 條
因侵權行為所生之損害賠償請求權,自請求權人知有損害及賠償義務人時
起,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自有侵權行為時起,逾十年者亦同。
損害賠償之義務人,因侵權行為受利益,致被害人受損害者,於前項時效
完成後,仍應依關於不當得利之規定,返還其所受之利益於被害人。
第 339 條
因故意侵權行為而負擔之債,其債務人不得主張抵銷。
第 1035 條
(刪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