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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民法 第 15-1 條
民法 (民國 91 年 06 月 26 日)
非現行
第 14 條
對於心神喪失或精神耗弱致不能處理自己事務者,法院得因本人、配偶、 最近親屬二人或檢察官之聲請,宣告禁治產。 禁治產之原因消滅時,應撤銷其宣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