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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條

法規名稱: 民法 第 1078 條
民法 (民國 91 年 06 月 26 日) 非現行
第 1059 條
子女從父姓。但母無兄弟,約定其子女從母姓者,從其約定。
贅夫之子女從母姓。但約定其子女從父姓者,從其約定。
第 1072 條
收養他人之子女為子女時,其收養者為養父或養母,被收養者為養子或養
女。
第 1077 條
養子女與養父母之關係,除法律另有規定外,與婚生子女同。
第 1083 條
養子女自收養關係終止時起,回復其本姓,並回復其與本生父母之關係。
但第三人已取得之權利不因此而受影響。
民法親屬編施行法 (民國 91 年 06 月 26 日) 非現行
第 2 條
民法親屬編施行前,依民法親屬編之規定消滅時效業已完成,或其時效期
間尚有殘餘不足一年者,得於施行之日起一年內行使請求權。但自其時效
完成後,至民法親屬編施行時,已逾民法親屬編所定時效期間二分之一者
,不在此限。
前項規定,於依民法親屬編修正後規定之消滅時效業已完成,或其時效期
間尚有殘餘不足一年者,準用之。
第 11 條
收養關係雖在民法親屬編施行前發生者,自施行之日起有民法親屬編所定
之效力。
第 12 條
民法親屬編施行前所發生之事實,依民法親屬編之規定得為終止收養關係
之原因者,得請求宣告終止收養關係。
民法親屬編施行後修正前所發生之事實,依修正之民法第一千零八十條第
五項之規定得為終止收養關係之原因者,得聲請許可終止收養關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