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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條

法規名稱: 民法 第 1059-1 條
民法 (民國 97 年 01 月 02 日) 非現行
第 1059 條
父母於子女出生登記前,應以書面約定子女從父姓或母姓。
子女經出生登記後,於未成年前,得由父母以書面約定變更為父姓或母姓
。
子女已成年者,經父母之書面同意得變更為父姓或母姓。
前二項之變更,各以一次為限。
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且有事實足認子女之姓氏對其有不利之影響時,父
母之一方或子女得請求法院宣告變更子女之姓氏為父姓或母姓:
一、父母離婚者。
二、父母之一方或雙方死亡者。
三、父母之一方或雙方生死不明滿三年者。
四、父母之一方曾有或現有未盡扶養義務滿二年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