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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行政程序證人鑑定人日費旅費及鑑定報酬支給標準 第 1 條
行政程序法 (民國 88 年 02 月 03 日)
非現行
第 53 條
證人或鑑定人得向行政機關請求法定之日費及旅費,鑑定人並得請求相當之報酬。 前項費用及報酬,得請求行政機關預行酌給之。 第一項費用,除法規另有規定外,其標準由行政院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