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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行政程序法 第 78 條
行政程序法 (民國 94 年 12 月 28 日)
非現行
第 86 條
於外國或境外為送達者,應囑託該國管轄機關或駐在該國之中華民國使領 館或其他機構、團體為之。 不能依前項規定為送達者,得將應送達之文書交郵政機關以雙掛號發送, 以為送達,並將掛號回執附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