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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行政程序法 第 55 條
行政程序法 (民國 94 年 12 月 28 日)
非現行
第 61 條
當事人於聽證時,得陳述意見、提出證據,經主持人同意後並得對機關指 定之人員、證人、鑑定人、其他當事人或其代理人發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