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命令之訂定,除由行政機關自行草擬者外,並得由人民或團體提議為 之。 前項提議,應以書面敘明法規命令訂定之目的、依據及理由,並附具相關 資料。
行政機關對事件管轄權之有無,應依職權調查;其認無管轄權者,應即移 送有管轄權之機關,並通知當事人。 人民於法定期間內提出申請,依前項規定移送有管轄權之機關者,視同已 在法定期間內向有管轄權之機關提出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