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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行政程序法 第 102 條
行政程序法 (民國 94 年 12 月 28 日)
非現行
第 39 條
行政機關基於調查事實及證據之必要,得以書面通知相關之人陳述意見。 通知書中應記載詢問目的、時間、地點、得否委託他人到場及不到場所生 之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