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列印時間:113.04.25 15:16

立法理由

法規名稱: 看守所對被告施以懲罰辦法 第 19 條
民國 109 年 07 月 15 日
為維持懲罰之接續性,爰規定看守所間應交接移入違規舍之紀錄,並接續執行懲罰。
資料來源: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