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列印時間:113.05.18 15:01

立法理由

法規名稱: 法務部行政執行署高雄分署人民陳情案件作業程序 2
民國 103 年 12 月 16 日
界定陳情的四項範圍並得以書面及言詞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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