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列印時間:113.05.06 10:13

立法理由

法規名稱: 廢/停臺灣基隆看守所檔案開放應用須知 10
民國 99 年 11 月 11 日
依據檔案法第 20 條規定:
閱覽或抄錄檔案應於各機關指定之時間、處所為之,並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添註、塗改、更換、抽取、圈點或污損檔案。
二、拆散已裝訂完成之檔案。
三、以其他方法破壞檔案或變更檔案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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