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列印時間:113.05.07 07:05

立法理由

法規名稱: 法醫師法 第 33 條
民國 94 年 12 月 28 日
一、主管機關及法醫師公會對於法醫師之不當行為,得移付懲戒。
二、法醫師公會移付懲戒之程序,於第二項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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