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法官法施行後,檢察官已不適用法務部及所屬各機關人員獎懲案件處理要點,爰 刪除第二款第一目獎懲之規定。 二、為配合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二於一百零三年六月四日修正後,自公庫提 撥之緩起訴處分金補助款為公務預算,爰刪除第三款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