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列印時間:113.04.26 06:33

立法理由

法規名稱: 羈押法施行細則 第 35 條
民國 109 年 12 月 31 日
一、本條新增。
二、本條所稱非屬本法第四十一條第一項之日常生活必需品者,係指除看守所對於新
    入所被告提供牙刷、牙膏、毛巾、內衣、內褲、香皂及衛生紙各一件以外之其他
    日常生活必需品。
三、第一項規定對於經濟狀況欠佳之被告,得請求看守所提供日常生活必需品,並就
    經濟狀況欠佳之認定基準及提供之品項數量,授權由監督機關定之。
四、第二項規定,被告急需飲食用具、理儀器具等日常生活必需品者,得由看守所先
    提供之,另依使用者付費及避免資源浪費之精神,看守所得於其原因消滅時指定
    被告返還之方式。
五、第三項規定看守所得提供非一次性使用之日常生活必需品,並注意維持清潔衛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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