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列印時間:113.12.14 01:44

立法理由

法規名稱: 監獄行刑法 第 107 條
民國 109 年 01 月 15 日
一、本條新增。
二、為明確規範程序上不受理之情形,爰增訂本條,明定申訴應為不受理決定之情形
    。在監獄業變更原處分或管理措施之情形,受刑人仍得對變更後之新處分或管理
    措施提起申訴,併予敘明。

【參考資料:法務部立法說明】
一、本條新增。
二、為明確規範程序上不受理之情形,爰增訂本條,明定申訴應為不受理決定之情形
    。在監獄業變更原處分或管理措施之情形,受刑人仍得對變更後之新處分或管理
    措施提起申訴,併予敘明。
資料來源: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