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列印時間:113.04.30 21:08

立法理由

法規名稱: 檢察機關實施通訊監察應行注意要點 4
民國 107 年 10 月 23 日
《附件六修正說明》
同第二點附件一修正說明。
《附件七修正說明》
同第二點附件一修正說明。
《附件八修正說明》
同第二點附件一修正說明。
民國 104 年 03 月 02 日
第四點附件六:
現行聲請書例稿並無「預定執行調取之期間」,致部分法院准許有效期間僅一日,效
期過短,若檢察官不及於當日向單一窗口提出,將導致逾期而無法使用該調取票,故
於聲請書例稿增列「預定執行調取之期間」欄位,供法院審酌。
第四點附件七:
現行聲請書例稿並無「預定執行調取之期間」,致部分法院准許有效期間僅一日,效
期過短,若不及於當日向單一窗口提出,將導致逾期而無法使用該調取票,故於聲請
書例稿增列「預定執行調取之期間」欄位,供檢察官及法院審酌。
民國 103 年 06 月 27 日
一、本點新增。
二、配合本法第十一條之一第一項規定,調取通信紀錄及通信使用者資料應以書面聲
    請法院核發調取票,爰為第一項規定,明定檢察官向法院聲請調取票時聲請書之
    格式及應記載事項。
三、司法警察官依本法第十一條之一第二項報請檢察官許可,或依同條第三項聲請檢
    察官同意之情形,亦應分別檢附聲請書提出聲請,爰為第二項規定,明定聲請書
    之格式及應記載事項。
資料來源: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