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列印時間:113.05.16 17:49

立法理由

法規名稱: 法務部戒治所組織通則 第 10 條
民國 87 年 05 月 20 日
戒治所得附設職業訓練機構,置正訓練師、副訓練師、助理訓練師;其資格及待遇適
用職業訓練法及有關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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