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列印時間:113.05.06 04:26

立法理由

法規名稱: 看守所組織通則 第 11 條
民國 91 年 01 月 25 日
一、女所主任亦為單位主管,其官等應與同所科長相同。
二、原條文第十三條第二項移列本條第二項併修正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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