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列印時間:113.05.19 17:42

立法理由

法規名稱: 中華民國七十七年罪犯減刑條例 第 6 條
民國 77 年 04 月 20 日
依赦免法第四條規定,減刑係減輕其宣告刑,在未經判決確定之案件,亦宜先宣告其
應處之刑,再依本條例諭知其減得之刑,俾政府減刑之德意,得明示於判決主文。爰
參考中華民國六十四年罪犯減刑條例第六條予以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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