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列印時間:113.05.20 03:53

立法理由

法規名稱: 民法 第 643 條
民國 18 年 11 月 22 日
謹按運送人於運送物到達目的地時,應負即時通知受貨人之義務。本條設此規定,所
以使受貨人得為受領運送物之準備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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