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列印時間:113.12.05 08:02

立法理由

法規名稱: 民法 第 367 條
民國 18 年 11 月 22 日
謹按買受人對於出賣人之義務有二:一為交付約定之價金,一為受領所買之標的物,
此為當然之事。故設本條以明示其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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