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列印時間:113.12.05 08: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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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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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理由
法規名稱:
民法 第 367 條
民國 18 年 11 月 22 日
謹按買受人對於出賣人之義務有二:一為交付約定之價金,一為受領所買之標的物, 此為當然之事。故設本條以明示其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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