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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印時間:113.04.25 14:50

立法理由

法規名稱: 民法 第 216-1 條
民國 88 年 04 月 21 日
一、本條新增。
二、被害人基於同一原因事實受有損害並受有利益時,即應由損害額中扣除利益額,
    以其餘額為請求之賠償額,此項損益相抵之原則,早經我國最高法院肯認,且民
    法中亦不乏寓有此原則之規定,惟尚無專條規定,爰增訂本條,俾利適用。

【參考資料:行政院、司法院立法說明】
一、本條新增。
二、按損益相抵,自羅馬法、德國普通法以來,即為損害賠償之一大法則,蓋損害賠
    償之目的,雖在排除損害口復損害發生前之同一狀態,然非使被害人因此而受不
    當之利益,故如被害人基於同一原因事實受有損害並受有利益時,即應由損害額
    中扣除利益額,以其餘額為請求之賠償額,此項損益相抵之原則,早經我國最高
    法院肯認(最高法院二十二年上字第三五三號及二十七年滬上字第七三號判例參
    考),且民法中亦不乏寓有此原則之規定,如第二百六十七條但書、第六百三十
    八條第二項等,惟尚無專條規定,爰增訂本條,俾利適用。
審查會條文說明
照行政院、司法院案條文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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