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列印時間:113.04.20 20:14

立法理由

法規名稱: 民法 第 178 條
民國 88 年 04 月 21 日
管理事務經本人承認者,適用關於委任之規定,惟究自管理事務開始抑自承認時始適
用關於委任之規定,法無明文,在實用上易滋疑義,爰予明確規定。
民國 18 年 11 月 22 日
謹按管理事務經本人追認時,無因管理之本質,是否有所變更,立法主義有二。一使
管理人就其違反本人意思所支出之費用,得向本人求償其全部。二使本人與管理人之
間,適用委任之規定。第二主義最適於理論,蓋無因管理人所為之行為,一經本人承
認,即變為有權代理也。本條特採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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