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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印時間:113.04.25 11:38

立法理由

法規名稱: 民法 第 120 條
民國 18 年 05 月 23 日
查民律草案第二百六十八條理由謂計算期間,分曆法計算法及自然計算法之二種。前
者以曆日之一日為單位,而計算期間之方法也。所稱一日,指自午前零時起至午後十
二時而言,此外之小時在所不計。後者將曆日之一日細分之,自起算期間之時刻或自
事件屆至之時刻計算期之方法也。所稱一日,自起算期間或事件屆至之時刻起算,經
過二十四時間也。本法採多數之立法例,原則上認曆法計算法。其以時定期間者,是
注重在時,故以即時起算。其以日、星期、月、或年定期間者,其始日不算入,蓋以
一日未滿之時間為一日,實為不當也。故設本條以明示其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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