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列印時間:113.05.20 15:19

立法理由

法規名稱: 民法 第 1092 條
民國 97 年 05 月 23 日
基於交易安全及公益之考量,委託他人行使監護職務,改採要式行為,以資慎重,爰
於本條末句增訂「以書面」三字。
資料來源: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