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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理由

法規名稱: 行政院及所屬機關機構請託關說登錄查察作業要點 4
民國 101 年 09 月 04 日
一、基於法律優越原則,列舉不適用本要點之行為,以兼顧興利及行政效率。
二、第二款係參照遊說法第五條訂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