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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理由

法規名稱: 法務部矯正署彰化監獄收容人家屬預約接見實施要點 3
民國 107 年 07 月 06 日
1.修正點次、款次及目次表示方式。
2.本點阿拉伯數字部分(除電話號碼)改以中文數字表示,並於時間前加上「上午」
  或「下午」,以符法制作業規定及使提示的時間更明確。
3.本要點規範對象係以收容人之配偶、親屬或家屬為主體,復又法務部矯正署所屬矯
  正機關預約接見實施要點並未就違規考核收容人之預約接見加以限制,爰刪除現行
  第一款第十目、第二款第十目之規定。
4.現行規定第一款第十一目目次變更為第十目;第二款第十一目變更為第十目,第十
  二目變更為第十一目。
5.修正第三點第一款第三、五目及同點第二款第三、五目之內容,以使文辭更淺顯易
  懂。
6.預約接見申請之對象於法務部矯正署所屬矯正機關預約接見實施要點已有明確規範
  ,爰修正第一款第一目、第二款第一目不符規定之處。
7.開放預約接見之時段於法務部矯正署所屬矯正機關預約接見實施要點已有明確規範
  ,爰修正第一款第五目、第二款第五目不符規定之處。
民國 107 年 05 月 04 日
放寬收容人家屬以電話或網路預約接見而未依時間前往接見時,日後限制預約之時間
,俾提升收容人配偶、親屬或家屬利用預約方式申辦接見之意願,並達簡政便民之目
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