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申請程序:
(一)電話傳真預約接見:
1.申請對象:以收容人之配偶、家屬或親屬,且曾在收容人所在矯
正機關辦理一般接見一次以上或曾向收容人所在之矯正機關申請
辦理遠距接見者為限。
2.申請手續:應填具「預約接見申請單」暨備妥證明文件(身分證
、駕照、外國人請持居留證或護照),親自在本監候見室服務台
現場申請,或以電話傳真方式辦理預約。(電話傳真專線:04-8
964970)。傳真申請預約者,應於翌日上午八時三十分後再以電
話查詢確認申請預約是否完成受理。(查詢電話:04-8964993
或 04-8964800 分機 129)
3.預約接見受理時間:指定預約接見日(含)前七日上班日開始,
至指定預約接見日前一日上班日下午十六時止;取消預約時亦同
;辦理預約接見尚未完成接見者,不受理第二次預約登記。
4.預約效力:申請「電話預約接見」仍應依接見規定辦理登記;業
經完成申請「電話預約接見」手續者,在接見規定期限內,不再
受理其他親友之申請接見,其接見次數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第
五十六條」規定辦理。
5.開放預約接見時段:週一至週五上午九時至十一時止及下午十四
時至十六時止,但每月第一星期之假日接見及春節接見不開放預
約接見。
6.開放預約名額:預約接見名額以接見日每一梯次八個名額為限。
7.收容人家屬應依預約時段,準時至候見室服務台辦理報到手續,
逾時未到者,視同放棄,但得重新抽取號碼單依序申辦接見手續
。
8.申請人未依預約時間完成該次接見,六個月內累計二次以上者,
自最近一次預約接見日起一個月內暫停受理預約。
9.預約接見之收容人編號及預約時間,當日在候見室公佈欄公告。
10.家屬辦理預約時,均應以真實身分登錄,經查有偽造(謊報)身
分者,取銷使用此項服務之資格。
(二)網路預約接見:
1.申請對象:以收容人之配偶、家屬或親屬,且曾在收容人所在矯
正機關辦理一般接見一次以上或曾向收容人所在之矯正機關申請
辦理遠距接見者為限。
2.申請手續:利用本監網站(本監網址:www.chp.moj.gov.tw)「
為民服務」子系統內之「預約接見」申請。申請網路預約者,本
監將以電子郵件(E-MAIL)將受理結果主動回傳申請者所填寫之
電子信箱,申請人亦得於翌日八時三十分以後再以電話查詢確認
申請預約結果(查詢電話:04-8964993 或 04-8964800 分機
129) 。完成預約手續者,請於接見當日預約時間前十分鐘持證
明文件(身分證、駕照、外國人請持居留證或護照),辦理報到
登記手續。
3.預約接見受理時間:指定預約接見日(含)前七日凌晨零時開始
,至指定預約接見日前一日凌晨零時止;取消預約時亦同;辦理
預約接見尚未完成接見者,不受理第二次預約登記。
4.預約效力:申請「網路預約接見」仍應依接見規定辦理登記;業
經完成申請「網路預約接見」手續者,在接見規定期限內,不再
受理其他親友之申請接見,其接見次數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第
五十六條」規定辦理。
5.開放預約接見時段:週一至週五上午九時至十一時止及下午十四
時至十六時止,但每月第一星期之假日接見及春節接見不開放預
約接見。
6.開放預約名額:預約接見名額以接見日每一梯次八個名額為限。
7.收容人家屬應依預約時段,準時至候見室服務台辦理報到手續,
逾時未到者,視同放棄,但得重新抽取號碼單依序申辦接見手續
。
8.申請人未依預約時間完成該次接見,六個月內累計二次以上者,
自最近一次預約接見日起一個月內暫停受理預約。
9.預約接見之收容人編號及預約時間,當日在候見室公佈欄公告。
10.家屬辦理預約時,均應以真實身分登錄,經查有偽造(謊報)身
分者,取銷使用此項服務之資格。
11.點選網路預約接見之梯次已額滿時,如選擇同意由本監安排當日
其他梯次者,均以本監(E-MAIL)通知為準。